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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第2條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2條
承租並出資修復本法
第一百零二條
所定公有文化資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為自修復工程完成且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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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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