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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3條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管理法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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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