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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7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承租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且租期至本辦法發布日尚未屆滿者,其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後之租金,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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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