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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7條

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 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審酌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 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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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