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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 第10條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就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依本法…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刑事補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請求補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前項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
第3條
代理人應於最初為代理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其非律師者,應同時記載與請求人之關係。非律師為代理人…
第4條
受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不予許可代理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5條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人。
第6條
受理機關認代理權有欠缺而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請求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代理…
第7條
計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應將開釋當日計算在內。補償決定,應將據以決定補償金額所…
第8條
決定書主文得僅記載補償之總金額,無庸就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之金額,分別諭知。依本法…
第9條
刑事訴訟法或軍事審判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檢察機關或軍事法院、軍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補償事…
← 第9條
看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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