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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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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
「法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
第3-1條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 第2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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