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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

「法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第3-1條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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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