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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安全查核程序如下: 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列管軍品廠商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並檢附廠商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表五),送交政戰局實施書面審查。檢附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政戰局完成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廠商拒絕者,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三、受委任或委託機關(構)完成委任及委託查核事項後,應將查核情形(如附表六)送交政戰局彙整查核結果。 政戰局依前項所定程序完成查核後,應填載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如附表七),陳報國防部續辦核發合格證明之審查,並建立檔案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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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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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