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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9條

不服安全查核結果者,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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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