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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 第4條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4條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具機敏性或申請測試之項目為機密工項。 二、自行實施測試有困難,或需特殊場地或設施(備)支應。 三、申請測試項目不能由測試機關以外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實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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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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