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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 第13條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3條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於測試時,因申請廠商提供不安全或瑕疵之列管軍品或其他有可歸責申請廠商之事由,致測試機關、一部測試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申請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通知所定期限賠償費用,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得終止其測試,並留置申請廠商交付測試之列管軍品,如有不足,並依法追償。 測試機關通知申請廠商繳付協助測試所生費用時,得視測試項目及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廠商併予提供金融機構擔保支付第一項所生損害賠償費用之保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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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4條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6條
申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資料,至測試機關指定處所提出次年度之列管…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三條施行之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廠商:指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
第3條
國防部得於不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且不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情形下,依申請廠商之申請,協助列管…
第4條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5條
前條申請測試協助之範圍如下:一、申請廠商自行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二、系統整合之列管軍品。三…
第6條
申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資料,至測試機關指定處所提出次年度之列管…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
第8條
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
第9條
測試機關遇申請測試有一部不能測試之項目,得通知國防部交由第三條第二項之其他測試機關(以下簡稱…
第10條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
第11條
申請廠商應繳付之測試費用,由國防部審酌測試所需耗費之原料、物料、設施(備)、測試時間及其他用…
第12條
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於進行測試後,因原所核算、收繳之費用不敷實際耗費或支出費用者,得通知申…
第14條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
第15條
申請廠商申請列管軍品經測試後,測試機關應發給測試報告書。前項測試報告書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16條
申請廠商應向測試機關提出文件、資料或其他應負擔義務,於一部測試機關,亦適用之。
第17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三條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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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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