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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20條

常年教育之課程內容如左: 一、講解並討論當前局勢,本機關當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與實施方法,新頒 法令及警察有關新知識。 二、複習各種警察技能或傳授新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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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