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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21條

初級警察教育學術科成績總平均未滿六十分或應用技能未達規定標準者為 不及格,應予降期,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訓) 。專科警員班並依專科學 校法有關規定辦理。 專科警員班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轉 請教育部核准畢業後,取得二年制專科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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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