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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5條

初級警察教育由警察學校辦理之,但常教育得分別由各級警察機關或警察 教育機關分區或集中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規劃督導,其年度工作計畫 及執行成果,並應層報內政部核備。 警察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層報內政部核准,設置分校或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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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