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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6條

初級警察教育計畫、學員、生、警名冊、考試成績及各種課本講義,應層 報內政部備查。專科警員班學生學籍等有關事項,並應依教育法令之規定 轉請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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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