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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7條

教育期間,巡佐教育稱為巡佐班,受教人員稱盡學員;警員教育稱為警員 班、受教人員稱為學生;警長教育稱為警長班,警士教育稱為警士班,受 教人員均稱為學警。 前項班級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專業教育比照前二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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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