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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第2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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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