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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第3條

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 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及高級感 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同 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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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