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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9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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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