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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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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將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之執行事項,委任工業局辦理。
第3條
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一、對被投資事…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創業投資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積極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以利國內…
第5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
第6條
創業投資事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予以輔導協助: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及董…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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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者,以下列行為為限:一…
第9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停止對其輔導…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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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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