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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8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者,以下列行為為限: 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或於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 、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三、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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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