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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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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8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者,以下列行為為限: 一、參與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及轉換公司債特定人認購;或於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投資事業股票。 二、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六
規定參與非原投資事業私募特定人認股 、投資全額交割股或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三、與從事企業併購或重組業務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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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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