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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10條

創業投資事業有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對其輔導協助,並通知其股東、投資人或委託投資人。 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情節重大者,該事業負責人、代表人或主要經理人於違反自律規範之年度起五年內,所籌設或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出具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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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