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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創業投資事業輔導事項: 一、推動適合創業投資特性之經營機制。 二、推動政府相關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 三、建立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資訊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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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