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 第5條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 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