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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48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
第三十四條
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二、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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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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