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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但書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營業人,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查定銷售額者,其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分別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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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