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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開始營業前,因購進貨物或勞務,為取得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憑證時,得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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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