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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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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