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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8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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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