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 第4條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新開發設計之產品,曾獲得國內外專利權、臺灣精品標誌或參加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臺灣產品優良設計選拔經初選合格,且 已開始生產者,由管理處頒發產品開發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