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 第5條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第5條
區內事業之產品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由管理處報請經濟部頒發高附加價值 獎: 一、新產品離岸價格 (FOB) 減去其國內外原材料成本之餘額,除以其離 岸價格 (FOB) 所得單價之百分比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二、其產製過程未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或雖曾違反而於限期內改善者 。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得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處申請評審 。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