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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發永續經營獎: 一、區內事業在區內設立 (以首次營利事業登記日期為準) 連續達二十五 年及其後每續達五年者分別頒獎。 二、商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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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