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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9條

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出簽證時,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具輸 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並檢附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 前項所報輸出價格如有低報或匿報情形,由管理處或分處按管理外匯條例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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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