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 第8條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8條

外銷事業輸出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出之貨品, 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但輸往設限地區之紡織品,逕向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辦理。 外銷事業輸出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前二項貨品如屬於低於國家標準專案報驗出口貨品案件,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