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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十日為準。 前項期限,不得申請延期,於原核定期間內不能輸出貨品時,應將原簽輸 出許可證申請註銷,重新填報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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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