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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 第16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16條
第 四 章 設施標準
加氣站設施及其他營運配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勞動檢查法令、消 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經核准籌建加氣站者,應自核准籌建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籌建,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第30條
經營加氣站業者,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設施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加氣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儲氣槽。二流量式加氣機。三營業站屋。加氣站設施及安全距離,除應依…
← 第15條
看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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