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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8條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經核准籌建加氣站者,應自核准籌建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籌建,並檢具下 列文件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 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 加氣站及其儲氣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 消防安全設備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氣廠商檢查合格之加儲氣設施 查驗表。 同時申請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於核准次日起二年內完成各 項營運設備,並檢具前項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二項完成建站送審之案件審查合格後, 應檢具審查合格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兼營 加油站業務者,另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未能於第一項或第二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其籌建核准 自動失效。其使用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但 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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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高速公路之興建或管理機關,得於高速公路服務區或休息站內設置加氣站。經營高速公路加氣站者,應檢…

「申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條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建:一申請書。二設…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第9條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經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逾六個月仍未開始營業者,撤銷其加氣站經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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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