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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加氣站之設置經營及其管理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經營加氣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第5條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固定於地盤之儲氣槽(以下簡稱儲氣槽)及流量式加氣機,直接加注車用液…第5-1條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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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