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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34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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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