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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3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規則受理申請案之審查、變更登記、及核發許可執照, 得收取規費。 前項規費之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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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