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 第38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38條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 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液化石油氣,得設置自用加儲氣設施,其加儲氣 設施應符合建管、勞工、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加儲氣設施中儲氣槽之安全距離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 一 申請書。 二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應註明同意使用時間) 。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執照影 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 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 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 車用液化石油氣需求計畫書 (含自有液化石油氣汽車數、需氣量、加 氣機型、儲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 九 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