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
← 第1條看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