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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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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