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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31條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及機關為供自用汽油或柴油,需設置加儲 油設施者,應符合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加儲油設施,應經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經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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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