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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助產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助產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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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