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助產人員,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