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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執業
助產人員非加入所在地助產人員公會,不得執業。 助產人員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助產人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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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