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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時,國防部應依動員實施階段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實施適當之管制與調節。 前項管制與調節之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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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