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9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配合年度軍事動員準備方案所屬分類計畫,協調各相關單位,依需要逐年檢討修正轄區軍事人力之分配。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