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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5條

軍隊徵召人力,得優先運用軍官、士官與常備兵現役退伍(以下簡稱退伍)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以下簡稱結訓)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但屬於特殊專長或志願役退伍之後備軍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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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