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3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條

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應本仁愛精神,依法令所定公正執行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